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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5 01:01   作者:柳州市土地交易中心   来源:柳州市土地交易中心   打印正文
柳政发〔201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三产用地)或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产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远生计,同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对《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155号)中关于申请上市交易的宗地须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三产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开交易的,继续按柳政发〔2011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尚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三产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开交易的,可以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权证,直接按以下程序办理三产用地上市交易涉及的相关手续: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有关三产用地的用地规模并会同市规划部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的选址。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相关地块的土地用途、设计指标等;如拟选址地块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产用地重新选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上述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三产用地的公开交易,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测绘部门对宗地进行权籍调查,经调查如属集体所有土地,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等事项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具体办理。

(三)完成土地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宗地开展地价评估。

(四)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城区政府(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产用地安置补偿协议,相关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照柳政发〔201155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并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直接从货币补偿款中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该宗地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含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税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等,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税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已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除外。

(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在该宗土地首期出让价款缴清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从该出让价款中拨付给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期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除上述规定外,本通知未提及的程序等仍按照柳政发〔201155号文执行;柳政发〔201155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