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本次出让属于“净采矿权”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地址及联系电话
出让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19楼
联系电话:0772-2808580
二、交易平台名称、交易业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名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
地址:广西柳州市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北楼7楼
联系电话:0772-5331950、2833271、2810217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矿区 位置 | 矿区 面积 | 开采矿种 | 出让储量 | 开采规模 | 出让年限 | 开采 标高 |
K〔2024〕4号 |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石灰岩矿 |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105°方向直距2.5 km处 | 0.6074平方公里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本次实际出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可采资源储量10799.89万吨(截至2024年7月10日)。 | 375万吨/年 | 30年(含1.2年基建期) | +356.6米~+110米 |
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拐点编号 | X | Y | 拐点编号 | X | Y |
1 | 2659161.18 | 36646111.63 | 24 | 2658998.29 | 36645363.18 |
2 | 2659167.26 | 36646003.94 | 25 | 2658971.95 | 36645391.40 |
3 | 2659258.16 | 36645910.23 | 26 | 2658888.78 | 36645355.44 |
4 | 2659234.30 | 36645809.99 | 27 | 2658812.88 | 36645248.42 |
5 | 2659226.69 | 36645696.49 | 28 | 2658797.13 | 36645237.10 |
6 | 2659146.73 | 36645693.21 | 29 | 2658708.31 | 36645204.59 |
7 | 2659117.40 | 36645673.66 | 30 | 2658630.50 | 36645150.77 |
8 | 2659157.93 | 36645636.43 | 31 | 2658630.51 | 36645187.04 |
9 | 2659161.07 | 36645588.21 | 32 | 2658643.04 | 36645208.34 |
10 | 2659202.92 | 36645573.39 | 33 | 2658683.94 | 36645225.52 |
11 | 2659242.84 | 36645475.24 | 34 | 2658729.51 | 36645262.76 |
12 | 2659248.00 | 36645458.66 | 35 | 2658757.78 | 36645301.33 |
13 | 2659238.73 | 36645450.50 | 36 | 2658745.84 | 36645492.68 |
14 | 2659222.46 | 36645455.37 | 37 | 2658787.78 | 36645575.09 |
15 | 2659209.47 | 36645449.54 | 38 | 2658774.60 | 36645667.52 |
16 | 2659190.13 | 36645447.03 | 39 | 2658651.70 | 36646079.78 |
17 | 2659170.63 | 36645436.31 | 40 | 2658466.93 | 36646154.94 |
18 | 2659147.70 | 36645419.20 | 41 | 2658468.98 | 36646397.09 |
19 | 2659110.67 | 36645381.11 | 42 | 2658537.53 | 36646581.29 |
20 | 2659079.94 | 36645366.53 | 43 | 2658624.60 | 36646698.52 |
21 | 2659087.75 | 36645326.03 | 44 | 2658765.76 | 36646534.06 |
22 | 2659078.81 | 36645319.65 | 45 | 2659003.20 | 36646354.33 |
23 | 2659045.72 | 36645330.42 |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挂牌资料。
四、出让条件
竞买人须承诺并接受以下出让条件:
(一)本次出让为“净采矿权”出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要求,采矿权竞得人须对矿山所在地的乡村振兴工作进行投入,经商柳江区穿山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具体投入标准如下:
1.拓宽209国道沿线木团路口、龙江路口通道,从接国道路口处开始向道路内拓宽,长度30米,路面宽度拓宽至10米,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2年内完成路面拓宽工作。
2.对209国道沿线村庄路口安装路灯65盏,其中:穿山中街至高速出口46盏,龙凤路口3盏,竹山路口4盏,土桥至穿山镇方向12盏。取得采矿许可证两年内完成路灯安装工作。
3.适当帮扶解决困难群众稳岗就业问题,提供2个就业岗位,矿山正式投产三个月内解决用工岗位问题。
(二)本采矿权为新设矿山,经两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矿区范围内资产在2024年5月21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平均估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肆万陆仟伍佰壹拾捌元整(¥18,846,518.00元),该估值结果包含矿区影响范围内林木资产、土地山场租金及其他费用,具体详见桂国泰评报字〔2024〕第0262号和广西科正资评报字〔2024〕第LZ0801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所有人应在采矿权挂牌成交后15日内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竞得人,竞得人在收到移交的资产后,15日内按资产评估结果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给资产所有人,资产所有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的全额款项后15日内退场,资产补偿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执行。竞买人在竞买前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阅资产评估报告,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结果,竞买人不得再对该资产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三)矿区影响范围内尚有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捌拾元整(¥3,518,580.00元)土地租赁费和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元)劳务费需要在采矿权竞得后分期支付[此费用未计入第(二)点资产评估结果],竞得人应分别按已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和《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矿山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及矿山开发的劳务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四)除资产评估报告包含已租赁的土地山场外,采矿权竞得人需要使用矿区周边其他土地的,土地租赁、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周边道路等补偿费用及协调工作,由竞得人与相关村屯及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矿区范围内及矿区周边其他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竞得人应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因竞得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采矿权,并要求竞得人赔偿采矿权出让成本和其他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矿山正式投产后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七)对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出让人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八)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如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出让人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销采矿权,并另行组织出让,竞买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九)竞得人在开采过程当中直至采至终了边坡,要按开发利用方案分台阶开采,实行边开采边复绿,并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管护义务。
(十)竞得人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采矿权不得转让。
(十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占用林地、塌陷区治理、土地用途管制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十二)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年缴纳。
(十三)接受挂牌文件附件《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合同条款。
五、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网址:kyqgs.mnr.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三)不接受联合体竞买。竞买人资格须经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取得《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资格证》。
六、挂牌起始价、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及竞买保证金
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柒拾万元整(¥171,700,000.00元)。
竞得人除按挂牌成交价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须支付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人民币叁拾陆万零壹佰元整(¥360,100.00元)。
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元)。保证金在2024年11月26日16:30时之前缴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方可取得竞买人资格,参与竞买采矿权。保证金由竞买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做采矿权出让收益,转入税务部门指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账户。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本采矿权竞得人应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前,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总价的15%,剩余部分从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8年内按年度分28期缴清,即剩余部分的第1-8期每期按采矿权出让收益总价的2%缴纳,第9-28期每期按采矿权出让收益总价的3.45%缴纳。
八、报名、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地点
申请人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竞买后不按要求履约的,所交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二)公告时间
自2024年10月29日9:00时起至2024年11月26日16:30时止。
(三)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时,节假日除外)。
(四)挂牌时间
自2024年11月27日9:00时起至2024年12月11日10:30时(北京时间)止。
2024年12月11日10:30挂牌截止,挂牌截止后,若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参与竞买的,将转为现场竞价。
(五)挂牌地点
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窗口)
地址:广西柳州市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北楼4楼
九、竞买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承诺书(打印填写加盖公章)。
(三)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网址:kyqgs.mnr.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网站截图或查询报告,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按挂牌文件要求打印填写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凭证(打印凭证加盖公章)。
十、风险提示
(一)本采矿权为新设矿山,经两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矿区范围内资产在2024年5月21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平均估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肆万陆仟伍佰壹拾捌元整(¥18,846,518.00元),该估值结果包含矿区影响范围内林木资产、土地山场租金及其他费用,具体详见桂国泰评报字〔2024〕第0262号和广西科正资评报字〔2024〕第LZ0801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所有人应在采矿权挂牌成交后15日内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竞得人,竞得人在收到移交的资产后,15日内按资产评估结果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给资产所有人,资产所有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的全额款项后15日内退场,资产补偿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执行。竞买人在竞买前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阅资产评估报告,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结果,竞买人不得再对该资产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二)矿区影响范围内尚有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捌拾元整(¥3,518,580.00元)土地租赁费和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元)劳务费需要在采矿权竞得后分期支付[此费用未计入第(二)点资产评估结果],竞得人应分别按已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和《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矿山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及矿山开发的劳务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掉茶山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出入,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参加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四)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林地、道路、“三废”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采矿权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五)竞得人应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因竞得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采矿权,并要求竞得人赔偿采矿权出让成本和其他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矿山正式投产后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七)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如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出让人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销采矿权,并另行组织出让,竞买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八)不可抗力影响。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