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第4期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4 08:20   作者:   来源: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打印正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报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本次出让属于“净采矿权”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地址及联系电话

出让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19楼

联系电话:0772-2808580

二、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名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2833271、2810217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序号

标的名称

矿区

位置

矿区

面积

开采矿种

出让储量

开采规模

出让年限

开采标高

K〔2023〕4号

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石碑坪镇南部古木村西北约1.7公里处。

0.8529平方公里

建筑石料用灰岩

本次实际出让可采资源储量为7922.50万吨(截至2023年2月10日)。

350万吨/年

27年零7个月(1年基建期)

+341.89米~+110米

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挂牌资料。

四、出让条件

竞买人须承诺并接受以下出让条件:

(一)本采矿权为老矿山整治扩大矿山,原采矿权人已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长期待摊费用及土地使用权,经两家资质单位评估,市场价值平均估值为人民币贰亿陆仟玖佰零贰万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整(¥269,029,418.00元),具体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出让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涉及的矿区影响范围内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广西金土资评报字〔2023〕第030号)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出让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矿区“净采矿权”所涉及的原有矿山资产(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性和管理性用房、土地山场投入、电力和道路设施、建矿投入等)的评估报告》(正德评报字〔2023〕第077号);原采矿权剩余已出让未采出资源储量为1368.79万吨,经两家资质单位评估,采矿权价值平均估值为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肆万陆仟柒佰元整(¥46,846,700.00元),具体见《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村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23〕第0714号)《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广西金土矿权评字〔2023〕第0715号)和《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村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新德合矿评字〔2023〕第C0705号)《柳城县社冲乡会龙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新德合矿评字〔2023〕第C0706号);以上两项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叁亿壹仟伍佰捌拾柒万陆仟壹佰壹拾捌元整(315,876,118.00元)。竞得人如不是原采矿权人,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挂牌成交后15日内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新竞得人,新竞得人在收到移交的资产后,15日内按资产评估值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给原采矿权人,原采矿权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的全额款项后15日内退场,资产补偿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执行。竞买人在竞买前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阅矿山资产评估报告或向原采矿权人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值,竞买人不得再对该款项提出异议。

(二)除原采矿权人移交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外,采矿权竞得人需要使用矿区周边其他土地的,土地租赁、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周边道路等补偿费用及协调工作,由竞得人与相关村屯及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矿区范围内及矿区周边其他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三)竞得人应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因竞得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四)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6个月内,按柳州市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规范提交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经评审同意后,在矿山正式投产后1年内建成标准化绿色矿山。

(五)对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出让人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六)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如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出让人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销采矿权,并另行组织出让,竞买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竞得人在开采过程当中直至采至终了边坡,要按开发利用方案分台阶开采,实行边开采边复绿,并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管护义务。

(八)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采矿权不得转让。

(九)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占用林地、土地复垦、塌陷区治理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十)接受挂牌文件附件《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合同条款。

五、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网址:kyqgs.mnr.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三)不接受联合体竞买。竞买人资格须经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取得《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资格证》。

六、挂牌起始价、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及竞买保证金

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捌拾万元整(¥122,800,000.00元)。

竞得人除按竞拍成交价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须支付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元)

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保证金在2023年10月8日17:30时之前缴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方可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采矿权。保证金由竞买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做采矿权出让收益,转入税务部门指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账户。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本采矿权竞得人应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前,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剩余部分从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5年内每年按采矿权出让收益总价的3.4%缴纳。

八、报名、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地点

申请人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到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领取竞买资料。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竞买后不按要求履约的,所交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二)公告时间

自2023年9月4日9:00时起至2023年10月8日17:30时止。

(三)报名时间

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8日(上午9:0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四)挂牌竞价时间

自2023年10月9日9:00时起至2023年10月23日10:30时(北京时间)止。

2023年10月23日10:30时举行摘牌仪式。

(五)挂牌地点

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九、竞买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二)竞买承诺书。

(三)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网站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按挂牌文件要求打印填写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风险提示

(一)本采矿权为老矿山整治扩大矿山,老矿山资产补偿费用及剩余资源量补偿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叁亿壹仟伍佰捌拾柒万陆仟壹佰壹拾捌元整(315,876,118.00元)。竞得人如不是原采矿权人,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挂牌成交后15日内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新竞得人,新竞得人在收到移交的资产后,15日内按资产评估值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给原采矿权人,原采矿权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的全额款项后15日内退场,资产补偿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执行。竞买人在竞买前可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阅矿山资产评估报告或向原采矿权人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值,竞买人不得再对该款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挂牌出让的柳州市柳北区古木整合片区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出入,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参加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三)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林地、道路、“三废”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采矿权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四)竞得人应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因竞得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五)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6个月内,按柳州市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规范提交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经评审同意后,在矿山正式投产后1年内建成标准化绿色矿山。

(六)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如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出让人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销采矿权,并另行组织出让,竞买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不可抗力影响。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4日